中国鸦片史
此章節之中立性有争议。其內容、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。 (2024年10月14日)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,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。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。
此章节已列出參考資料,但文內引註不足,部分內容的來源仍然不明。 (2024年10月23日)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加以改善。
此章节需要补充更多来源。 (2024年10月23日)
1949年中共建政以后,延续了抗战与内战时期的毒品政策,即“对内禁绝,对外销售”。
中共政府国内全面禁毒,但对外通过英属香港向世界出售鸦片与鸦片制品,获得外汇。随后由农垦部牵头,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国营农场以“药用”为名种植罂粟,代号“100号”,随着改革开放财政大为改善,直到1980年代前后终止大面积种植[50],中国药用罂粟集中到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种植[51][52]。
1950年2月24日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《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》:
四、從本禁令頒布之日起,全國各地不許再有販運製造及售賣烟土毒品情事,犯者不論何人,除沒收其烟土毒品外,還須從嚴治罪。
五、散存於民間之烟土毒品,應限期令其繳出,我人民政府爲照顧其生活待分別酌予補償。如逾期不繳出者,除査出沒收外,並應按其情節嚴重分別治罪。
六、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記(城市向公安局,鄕村向人民政府登記),並定期戒絕。隱不登記者,逾期而猶未戒除者査出後予以處罰。
七、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,應配製戒烟藥品,及宣傳戒烟戒毒藥方,對貧苦癮民得免費或減價醫治。煙毒較盛的城市,得設戒烟所,戒烟戒毒藥品的供應,應由衛生機關統一掌握。嚴防隱蔽形式的烟毒代用品。
政务院禁毒通令发布后,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行动,纷纷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,在各地进行轰轰烈烈的禁毒工作。在具体查办毒品的时候,新中国广泛动员群众。当时非常重视贩毒人员的检举揭发工作。针对毒品的种、运、制、贩、吸等环节的实际情况,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采取“力劝两头,断斩中间”的策略,即规劝吸毒者不吸、种者不种(包括强制铲除),重点卡断流通环节,着重打击制毒贩毒。此法在当时被称为“拦腰一棍”,使得种罂粟的不易卖出,吸食者也不易买到,除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偏僻山区尚有零星种植罂粟外,全国大部分地区先后实现了禁种。
经过这一时期的严厉打击,到1952年禁烟禁毒运动第二期战役前,东北、华北、华东、西北四个地区共缴获毒品(折合鸦片)约24473308两,迫使大量公开的贩毒分子洗手不干,少数冥顽不化者转入地下,公开的烟馆在全国已经绝迹。但是,由于巨大的毒品地下市场依然存在,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更铤而走险;产地禁种使得存货“浮出水面”及境外货走私入境,所以禁毒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。 1952年4月15日,中共中央发出《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》,5月21日,政务院发布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》,7月30日,中央批准了公安部《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》。在《指示中》,确立了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的原则。
四、对于运动中被揭发或自动坦白的毒犯,在处理上应采取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,打击惩办少数,教育改造多数,即:制造者、集体大量贩卖者从严,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;主犯从严,从犯从宽,惯犯从严,偶犯从 宽;拒不坦白者从严,彻底坦白者从宽;今后从严,过去从宽。打击的重点放在集体大量的制毒、贩毒犯与严重违法的工作人员。对情节不是特别严重,只要彻底坦白,真诚悔过,检举立功者,可减轻或免予处分。对于单纯吸食毒品者,不应作为这次运动的斗争对象。因为吸食毒品的人,数量更大,不可能在这次运动中完全戒 绝,也不应该把他们同制毒、贩毒犯同等看待。而且只要能够做到根绝制毒、贩毒的现象,则吸毒的现象,将会逐渐消灭。
五、关于种毒问题,目前主要发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,应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。内地的种毒问题,必须检查禁止,在这次反毒运动中,如不能同时解决,则可在运动结束后,另行处理。
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,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三册》中央文献出版社,2011.06,第134页
一般来说,只要有检举立功表现的贩毒人员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,而如果死硬到底则要受到严惩。于是在这种形势下,绝大多数毒贩一落网就积极检举,公安部门顺藤摸瓜,毒品交易网络便顷刻土崩瓦解。
1963年5月26日,中共中央颁布《中央关于严禁鸦片、吗啡毒害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规定严惩私藏毒品、吸食毒品、种植罂粟、私设地下烟馆和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;规定对吸毒犯应强制戒毒,对已吸食鸦片或打吗啡针等毒品成瘾者,必须指定专门机构严加管制,在群众监督下,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步骤地限期强制戒除,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可以集中戒除;规定凡自己吸食毒品,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代其犯罪行为者,可从宽处理。
至此,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,新中国近三十年享有“无毒国”状态。
1973年1月13日,国务院又颁发了《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、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》。该通知重申1950年《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》,特别是提到了境外不法分子组织鸦片走私贩运又有抬头趋势,该通知要求:
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,前政务院发布《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》后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,成效卓著,仅用三年左右时间,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流害就基本禁绝。但是,近些年来,由于国内外种种原因,在少数边境地区和一些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方,私种罂粟,制造、贩卖和吸食鸦片等毒品的情况又不断发生,特别是从国外走私贩运的鸦片大量流入内地,情况日趋严重。为了保护人民健康,维护社会治安,保障四化建设,国务院重申:对于私种罂粟和吸食鸦片的,必须限期铲除和戒绝;对于制造、贩卖、偷运鸦片和其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,依法严惩。
目前海洛因、冰毒、麻古等新一代毒品成为主流,鸦片已经基本在中国绝迹。